多張銀行卡與手機號關聯(lián) 兩次被人冒名補辦手機卡
“拿張登記照P個圖就能補辦電信手機卡,然后盜刷了我5張銀行卡,51萬元就這樣不翼而飛了,我一定要討個說法,雖然硚口區(qū)法院和市中級法院都以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為由駁回起訴。”昨天,拿到市中院裁定書的蔡先生已委托律師向湖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未盡審核義務
應擔侵權責任
湖北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梅勇表示,本案中電信公司因未經持卡人蔡先生允許為其在網上辦理補卡手續(xù),因為審核不嚴被人冒用身份補辦,并被犯罪分子利用,最后將其數(shù)張銀行卡盜刷,導致客戶巨額損失。
電信公司在業(yè)務辦理的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未盡到審核義務,侵犯了客戶的財產權利。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電信部門如有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刑事案件的偵破與否,并不影響蔡先生向電信運營服務商主張權利,法院以此駁回起訴不當。
如果在此情形下,公民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法律公平正義的保護,將嚴重影響公民對于電信服務、銀行資金安全的信心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導致的后果是,公安局尚未破案,民事賠償不能實現(xiàn),公民需要為他人的過錯自行買單,不利于手機運行商服務的提高改善,相關網絡犯罪會愈演愈烈。
律師建議:因現(xiàn)在手機具有超強的支付功能,相關的網絡通訊運營商應當謹慎開展網絡補卡業(yè)務,此類業(yè)務最好經客戶授權后再辦理,并經嚴格審核,保證服務質量。
對于客戶來說,平時應當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銀行信息,注意不外泄。在遇有朋友通過網絡借款等情況時應及時核實,避免不必要財產損失。
記者李冀
人在獄中,銀行卡遭盜刷51萬
事情要從2015年說起。
2015年3月10日,38歲的新洲人蔡先生在陽邏街平江東路一處民宅里,因聚眾賭博被警方帶走,隨后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于2016年2月10日刑滿釋放。
就在他被羈押的8月16日至9月3日期間,他的電信手機卡被兩次冒名補辦,5張儲蓄卡、信用卡及支付寶均被盜刷,金額51萬元,另有微信好友遭遇金額不等的詐騙。
2015年9月4日,蔡先生的妻子徐女士趕到邾城街派出所報案說:8月26日,我給我老公還信用卡,發(fā)現(xiàn)該卡透支5萬元,這與之前老公告知的4000元有很大差距,當時我們便將銀行卡凍結了。9月4日,我們去一家銀行查詢我老公的儲蓄卡賬戶,發(fā)現(xiàn)大量資金被轉走。而后我們去另一家銀行查詢發(fā)現(xiàn)該行儲蓄卡密碼被修改。
手機號接連被人冒名補辦
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下屬的武漢紫潤明園營業(yè)廳,即武漢天盈通電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開設淘寶網店,為客戶快速辦理電信業(yè)務,有人以蔡先生身份在2015年8月16日辦理電信號碼補卡業(yè)務。隨后的8月26日,徐女士發(fā)現(xiàn)該手機卡失效,隨即到電信營業(yè)廳補辦。豈料在之后的8月28日,冒名者再次用相同的方式在同一網店補辦了蔡先生電信號碼卡,并繼續(xù)盜刷銀行卡,購買大量貴重物品。
在公安機關詢問紫潤明園營業(yè)廳負責人譚女士的筆錄和旺旺聊天記錄中都曾記載:2015年8月16日和28日兩天,通過該營業(yè)廳淘寶網店,網名叫“哥革革哥”的買家兩次要求補辦蔡先生的電信手機卡,同時提供了3張圖片,分別為:蔡先生身份證正反面及一張明顯用蔡先生登記照P圖合成的其手持身份證圖片。補領的電信手機卡通過快遞至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頂山街商城小區(qū)的一戶民宅,單次補辦費用100元包郵。
徐女士說,8月26日,在還完信用卡后就感覺不對,隨后打開老公的手機發(fā)現(xiàn)不能正常使用了,于是前往營業(yè)廳補辦手機卡,開機后則發(fā)現(xiàn)大量銀行的催還款短信,而在9月報案前后,再次發(fā)現(xiàn)手機無法正常使用,于是再次前往營業(yè)廳補辦電信電話卡。
此時,蔡先生的5張銀行卡已被盜刷走51萬元,其中,一張尾數(shù)為2420的銀行卡被多次盜刷,金額合計為283344.23元。
律師意見
遭盜刷51萬,該誰負責
蔡先生和徐女士認為,武漢天盈通電訊服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未盡到嚴謹審核的義務,就為冒用以蔡先生身份信息的客戶辦了補卡業(yè)務,導致蔡先生的電信卡被惡意補辦,同時導致他人使用盜取的銀行卡信息及手機動態(tài)驗證碼進行惡意盜刷。同時,中國電信武漢公司應當承擔對客戶身份信息的實質審查義務,并對其下屬營業(yè)廳進行監(jiān)督管理,避免他人惡意補卡并使用。而作為銀行,應當承擔對客戶銀行卡相關信息的安全保障義務,確保銀行卡使用安全,而如今被盜刷數(shù)額巨大,銀行也應承擔連帶責任。遂訴至法院。
硚口區(qū)法院和武漢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此案公安機關刑事予以立案,故對于蔡先生在羈押于看守所期間,其銀行卡及手機號碼是如何被人冒用、盜刷等相關事實,均待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終結后才能予以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