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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一起校園欺凌案受害者獲人身損害賠償2.58萬元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編輯:保存2022-02-16 21: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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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今天(16日)從寧夏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近日妥善審結(jié)一起因校園暴力行為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判決四被告及監(jiān)護人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2.58萬元。

  原告為銀川市某中學一名學生,2019年6月被同校4名學生掌摑,被用手機拍照并受威脅不得告訴老師。事后原告未敢向家長和老師告知此事,2020年9月,原告因情緒異常來到寧夏寧安醫(yī)院治療,醫(yī)生考慮其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建議藥物治療,隨后自11月起一直在寧夏某咨詢中心進行心理咨詢。

  隨后受害學生與家長向法院提請人身損害賠償,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分析報告、病歷記錄、臨床調(diào)查問卷、心理咨詢記錄、證明等,法官認定能夠證實原告出現(xiàn)的退縮行為及社交障礙與欺凌行為與同校4名學生欺凌存在因果關(guān)系,4人應當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4名學生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故4人的監(jiān)護人應與4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4人及其監(jiān)護人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58萬元。一審宣判后,4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借此案例提醒:校園欺凌是指在校園內(nèi)、外學生間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luò)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chǎn)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學校、家庭及社會各界都應該攜起手來,進一步增強學生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能力,避免校園欺凌發(fā)生。(總臺記者 許波 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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