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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婦店內遇害 嫌犯被羈押7年多后無罪獲釋

來源:京華時報編輯:張大大2015-12-05 1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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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通化市宣判雍奎魁涉嫌殺人一案。經終審宣判,被告人雍奎魁無罪。在看守所辦完手續(xù)后,被羈押7年多的雍奎魁終于無罪釋放。


 

  雍奎魁涉嫌殺人一案,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判死緩,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發(fā)回重審,近期依法開庭審理此案,發(fā)現存有諸多疑點,故依法做出無罪判決。

  命案

  七旬老婦店內遇害

  2008年1月19日11時許,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接到尹某報案稱:其74歲的母親白某被殺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內。經警方勘查,白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死亡。次日,警方在現場附近的鐵路292號樓走訪時,在該樓一單元二、三樓間緩臺上發(fā)現一袋橙子,結合案發(fā)現場有散落橙子這一情況,警方認為可能與案件有關,將之提取送檢。警方同時在周圍對外來人口及家庭條件較差的、可能鋌而走險的人員進行排查,提取指紋,其中就有來自四平市農村的雍奎魁。經鑒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紋與雍奎魁指紋一致。2008年3月5日,公安機關在四平市家中將雍奎魁抓獲。

  通化市人民檢察院當時指控:2008年1月19日9時許,雍奎魁與白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產生報復及搶劫之念,遂從自家取來斧子,到水果店內以買橙子為由,趁白某不備用斧子猛擊其頭部,將其打倒在地。為避免被人發(fā)現,雍奎魁將白某拖至室內,見白某仍有呼吸,便將其面部用枕巾蓋上后,又用斧子連續(xù)擊打頭部數下,致其顱腦重度損傷,當場死亡,后搶走10余元逃離現場。

  一個法院三次判決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雍奎魁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訊逼供”為由,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在重審期間,羈押在看守所內的雍奎魁,被曝出頂罪線索。2010年3月,雍奎魁在通化市看守所羈押期間,向同監(jiān)舍王某承諾如果其能幫助頂罪,則給其10萬元錢,王某同意。在公安機關對王某提審時,他供認雍奎魁搶劫案系其所為,但在民警帶其指認現場時,未找到案發(fā)現場,遂向公安機關交代了頂罪事實,并在監(jiān)舍內發(fā)現了4張雍奎魁所畫的案發(fā)現場草圖。

  基于以上新情況,通化市中院于2010年12月,以搶劫罪再次判處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沒有殺人”為由,提出上訴。而被害人的女兒尹某認為民事賠償數額過低,也提出上訴。2012年6月,省高院再次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回重審。

  2014年10月,通化市中院第三次判決,雍奎魁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合理經濟損失2.1萬余元。雍奎魁與尹某均不服,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今年5月開庭審理此案。

  評判

  兇器未確定證據“鏈條”不完善

  二審期間,控辯雙方均未提出新的證據,吉林省高院對4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評判:

  1 警方發(fā)現的橙子,與本案是否有關聯(lián)?

  警方在現場附近鐵路292號樓走訪時,發(fā)現緩臺上有一袋橙子,結合案發(fā)現場有散落橙子這一情況,提取塑料袋上指紋,經鑒定,與雍奎魁左手食指指紋一致。

  省高院認為,公安機關沒有對塑料袋內的橙子和塑料袋與案發(fā)現場的橙子和塑料袋進行比對鑒定,無法確定292號樓提取的橙子和塑料袋是從現場拿走的,也未能查實該袋橙子是何時、何種情況下所遺留?,F有證據無法確定該袋橙子是雍奎魁從案發(fā)現場拿走的,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

  2 作案兇器是否為斧子?

  尸檢鑒定只是認定本案作案兇器系鈍器,并沒有確定具體的兇器。案發(fā)現場也沒有提取到作案工具,一審判決依據雍奎魁供述認定為斧子,但是該斧子在案發(fā)后未提取到。確定殺人兇器是斧子及雍奎魁持斧子擊打被害人頭部致其死亡缺乏證據支持。

  3 雍奎魁是否找同監(jiān)羈押人員頂罪?

  省高院認為,頂罪問題,雖有雍奎魁所畫的4個草圖佐證,但關于頂罪的具體報酬、支付方法、支付對象等方面各方證言前后矛盾,而且稱有5萬元錢匯到王某女友卡里,經查不實。

  另外,雍奎魁找可能判處較輕刑罰的王某頂替死刑重罪不合常理。而4張草圖,在雍奎魁對現場有所了解的情況下,沒有體現出新的可以證明其作案的有力證據,故其是否找人頂罪對案件本身無法起到證明作用。

  4 雍奎魁的供述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雍奎魁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從審訊錄像中可見臉上有傷痕,故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可能,據此一審已將雍奎魁在公安機關的口供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吉林省檢察院檢察人員認為,雍奎魁在公安機關有罪供述被排除前提下,其在公訴機關的有罪供述的證明力明顯下降,應以客觀證據為主。省高院認為,省檢察機關的意見有理,應予采納。

  宣判

  殺人罪名不能成立

  吉林省高院綜合以上因素認為,作為本案的關鍵證據,案發(fā)現場附近提取到一塑料袋橙子,因未與案發(fā)現場的塑料袋和橙子作同一鑒定,致使認定雍奎魁是否作案的證據鏈條中斷;雍奎魁在公安機關有罪供述亦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從而缺乏指向雍奎魁有罪的客觀證據。但雍奎魁否認裝有橙子的塑料袋是自己所扔,又不能合理解釋為什么塑料袋上留有自己的指紋。雍奎魁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作了有罪供述,并不能排除該證據的有效性,只是該供述的證明力下降。對本案的審理本著“疑罪從無”的規(guī)則進行裁判。

  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雍奎魁持斧子擊打被害人頭部,致其死亡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得出系雍奎魁作案的唯一結論。原審判決認定的雍奎魁殺人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的雍奎魁殺人犯罪不能成立。故宣判雍奎魁無罪。

  說法

  真正踐行“疑罪從無”

  雍奎魁的辯護人、代理此案的吉林邦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晶波說,法律“既不能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雍奎魁被當庭釋放是我國司法進步的真正體現。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于曉光說,隨著國家司法改革進一步推進,“疑罪從有”逐步得到遏制,但“疑罪從無”在一些地方依然沒有真正實現,出現了“疑罪從輕”和“疑罪從掛”的趨勢,錯案隱憂依然存在。因此,進一步推進“疑罪從無”,杜絕刑訊逼供,改革和完善偵查的程序和標準,成為防止錯案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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