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敖漢旗某中學的教師。2014年3月份,郭某某通過QQ附近的人認識了當時同在某中學上學的被害人張某。張某還是個未成年學生,經不住教師郭某某的甜言蜜語誘惑和教師身份的壓力,二人開始斷斷續(xù)續(xù)地接觸。2014年6月份的一天,張某某與已有家室的郭某確立了情人關系。
兩年來,郭某某經常以教師和長者的身份教訓、威脅、強迫張某某,久而久之二人矛盾頻發(fā),爭吵不斷。張某某漸漸看清郭某某不是好人。2016年8月份,張某某向郭某某提出了分手,郭某某不甘心就此罷手,以傳播二人的裸照為籌碼,威脅張某某不準分手,并強迫要求張某某必須與其再發(fā)生八次性關系,否則就將裸照在網上及其親戚朋友之間傳播。由于張某某法律意識還不強,又是個未成年學生,迫于這些壓力,張某某被迫三次與郭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案發(fā)后,敖漢旗檢察院在偵查部門報捕的當天,就做出了快速批準逮捕教師強奸學生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決定。
檢方認為,在二人分手之前,雖張某某年齡較小,但是已滿十四周歲,不屬于刑法上所定義的“幼女”,且二人發(fā)生性關系屬于雙方自愿的行為,張某某對此也有清楚的認知,所以在兩人分手前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強奸。但在張某某提出分手之后,郭某某以傳播張某某裸照為由相威脅,使張某某產生了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緒,與郭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系不自愿發(fā)生,郭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所述“脅迫”手段,應認定為強奸。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本案中,學生和家長法律保護意識缺乏,教師郭某某借助教師身份和未成年學生辨別力弱等條件,引誘、威脅學生做情人、甚至發(fā)生強奸事件。本來受害人可以報案,可是擔心報案后怕丟臉等因素,就委曲求全地不報案了,任犯罪嫌疑人恣意橫行無法無天。為此,敖漢旗檢察院建立了未成年人“綠色通道保密”電話,電話設在未檢科和控申科兩處,如果學生或學生家長有求助法律咨詢或法律援助的可直接撥打“綠色通道保密”電話,敖漢旗檢察院將做到依法、保密、安全、可靠、有效。同時,敖漢旗檢察院將進一步完善學生、家長、學校三方依法打擊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保護未成年學生合法權益的聯(lián)合機制。